近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0时许,34岁的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上时,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
据了解,张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曹某,经营、管理者为其儿子,张某为受雇者。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另外,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怀柔公路分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受雇用,在履行曹某父子所交付的工作任务途中发生重 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故对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说法:“巨额赔偿依据价格鉴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志明称,判决三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桥梁损失1556万余元,从法律上来说是合理的,因为该桥梁损失是经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且经过质证,判决有依据。
“因为三被告在法庭上均表示赔不起千余万的损失,这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环节有一定难度。”姚志明说,但在执行层面上讲,只要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是随时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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