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小王告诉记者,去年8月份他在一家餐厅应聘服务员后,只和老板口头约定了工资。工作了4个月后,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给。前几天,他再找单位要工资,老板仗着没签合同,居然否认他是餐厅的员工。小王不知道能不能要回工资。
小琴在某公司从事资料管理工作。因与主管领导发生纠纷,遂辞职。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多次催要,她始终不愿交出曾由自己保管的公司资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并造成了3000余元的损失。现公司要求小琴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小琴致电本报咨询,公司是否有权这么做?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1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下午4点半到6点,1天40元,每周工作6天。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1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下午4点半到6点,1天40元,每周工作6天。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
“不给年休假补偿”,“企图通过补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提前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某商贸公司职工张女士向12351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在得到律师的建议后,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
联盟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2010年6月,小刘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 “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小刘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在老板的挽留下,小刘休假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过去对张已经过了试用,用人单位和张双方已经进行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已经进行了考核,其就没有必要再考核再试用了。用人单位不应再“试用”老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张某2000年被酒店聘为住房部经理,月薪4000元。2011年酒店人员调整,口头通知他到接待部工作,月薪3500元,张某没反对。张某到接待部上班一年后,该酒店拆迁,员工全部下岗,在核定补偿金时张某以“采用口头变更合同无效”,要求按原来岗位的月薪4000元给予补偿。是否有法可依?
单某于2001年9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她担任公司仓库保管,月工资2000元。三个月后,公司未经她同意,即以生产人员紧缺为由,将她调到必须上夜班、噪音高、粉尘多、更辛苦的车间工作,但工资却未按同层次的车间员工计算。她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被单位拒绝。理由是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岗位。
张某应聘金店销售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700元加销售提成。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15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张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最近张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