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愿做交接 造成损失应担责
小琴在某公司从事资料管理工作。因与主管领导发生纠纷,遂辞职。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多次催要,她始终不愿交出曾由自己保管的公司资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并造成了3000余元的损失。现公司要求小琴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小琴致电本报咨询,公司是否有权这么做?
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交接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如果能证明其损失由小琴所为造成,就有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