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原告董某于1996年3月进入X台实业深圳代表处工作,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5日,X台实业深圳代表处将董某在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为兼职员工,受聘于X台实业深圳代表处,此后,未在该司办理任何手续。X台实业深圳代表处没有法人资格,其隶属于X台实业(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至2005年6月,X台实业深圳代表处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给原告办理..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4名被告辩称:按照原告制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原告应当与我们签订5—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不向我们宣传、告知细则的具体内容,使..
顾小姐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实际月收入5000元,但合同终止后,单位只给了她一千多元的补偿。原因是顾小姐的工资卡上每月只有1300元进账,剩下的是通过发 票报销等形式直接拿现金,因此顾小姐没有可证明自己实际工资为5000元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
小丽在某公司从事资料管理工作。因与主管领导发生纠纷,遂辞职。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多次催要,她始终不愿交出曾由自己保管的公司资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并造成了3000余元的损失。现公司要求小丽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小丽致电本网咨询,公司是否有权这么做?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1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下午4点半到6点,1天40元,每周工作6天。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
2009年5月的一天,王晓石因脊椎病,腰痛难忍,并伴有低烧,经医院检查,建议王晓石休息20天。王晓石便向单位请假。可是,单位却以王晓石“工作轻松,带病上班不要紧”为由不予批假。后王晓石在上班期间腰痛难当,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回家自行休息。但是在休息了20天后,其病仍未得到缓解,医生建议其再休息30天,王晓石再次向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然而,单位依然..
张某是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去年已在这儿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节后,他又来到运输队,要求继续打工。老板同意了,但却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合同中已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劳动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当然要开试用工资,试用工资不足正常工资的60%.
2009年4月,北京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目前,已成功处理了劳动争议案件848件,涉及金额600余万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达99.9%。但是,该机制虽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争议中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但一些不容回避的法理难题,仍然摆在了法院的面前。
2011年7月12日乙方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2010年8月2日16:20左右在车间油罐内进行喷漆时因着火烧伤,2010年09月17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31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