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全日制合同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于2007年9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食堂从事面食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自2008年1月20日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为期1年期限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下午4点半到6点,1天40元,每周工作6天。2012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通知张某因其年龄已大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已干了4年多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被拒绝。于是,张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况且支付给张某的小时工资也未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虽然是公司提出不愿与张某续签合同的,但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张某撤回了其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