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试用期辞职报告范文
某中日合资企业与陈静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因陈静在日本留过学,企业直接把她派到日本工作,约定在日本的工作时间是3个月。但陈静在日本工作两个月就回国了。回国1个多星期以后,陈静才向企业提出辞职的请求。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进公司时人事部告诉我,公司与新进员工全部签订试用合同,等试用合格才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试用合同期限为3个月,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 2400元,转正后为3000元。在工作了2个月不到,公司通知我不用再上班了,并按2400元月结工资。我想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我有什么样的权利?
试用期公司不给交保险怎么办?试用期的保险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怎么补缴保险?我是今年刚从内地某国有企业来到北仑工作的,我工作九年了,到了公司还要我试用三个月,而且试用期内没有各项保险。
5月12日,肖某在一广告栏看到胶州市某加工厂招聘装配工,月薪3000元。于是,肖某到该加工厂应聘,很快厂方与肖某办理了上班手续。1个月后,当肖某随着其他员工到财务领工资时,被告知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肖某一怒之下,将该加工厂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加工厂支付其5月12日至6月12日工资3000元。
每年六七月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高峰期。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须与学校共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常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
2009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2011年10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定建材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
2005年2月,原告张先生和被告上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8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2006年5月,甲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2800元。张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与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