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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经济补偿,要..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什么人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日期:2012/8/27 点击:1269次

    中断就业后,原工作单位必须7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登记;本人必须在60日内,带本人身份证、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原单位出具的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日期:2012/8/27 点击:1297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特点?
    日期:2012/8/27 点击:1173次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生育保险的报销方法
    日期:2012/8/27 点击:1216次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共用一个蓝色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不再单发生育保险手册,结算的流程完全按照医疗保险的流程进行。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什么是生育津贴
    日期:2012/8/27 点击:1275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参保生育保险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日期:2012/8/27 点击:1302次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办理生育保险的程序
    日期:2012/8/27 点击:1151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2012/8/27 点击:1272次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生育保险制度
    日期:2012/8/27 点击:1055次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成都律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2/8/24 点击:1284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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