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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解决劳动纠纷新方法面临现实困惑

日期:2012/8/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解决劳动纠纷新方法面临现实困惑

    2009年4月,北京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目前,已成功处理了劳动争议案件848件,涉及金额600余万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达99.9%。但是,该机制虽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争议中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但一些不容回避的法理难题,仍然摆在了法院的面前。
   “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是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4月共同建立和实施的。在具体操作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访中心负责具体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西城区法院对接访中心的调解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调解成功后制作行政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法律确认。经法院确认的行政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项机制实现了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的成功对接,省去了当事人先要仲裁,然后再进行诉讼的繁琐程序,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如今,对接机制实施已满3年,该机制究竟取得了哪些成效?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5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与会专家对这一北京市首个劳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共同调处劳动纠纷的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高达99.9%的履行率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增长速度快、解决难度大的情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4月正式启动劳动纠纷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截至目前,已成功处理了劳动争议案件848件,涉及金额600余万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达99.9%,96%的劳动者在纠纷解决的当日即拿到了案款。”
    西城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高峙介绍说,与劳动仲裁、诉讼等解决劳动纠纷的传统途径相比,此举具有程序简易、受理劳动纠纷范围扩大、矛盾调处迅速、自动履行率大幅提高等优势。
    高峙介绍说,劳动纠纷常常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而法院则面临着这样一对矛盾:一个是劳资双方都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一个是受困于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架构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劳动纠纷难以迅速化解的现实。于是,法院将目光转向了既具有专业知识,又肩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力社保部门。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秋华在发言中称:“在接受劳动纠纷调解时,当事双方经常表现出一种担心,即使在劳动部门调解成功,因其制作的行政调解书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和执行力,一旦对方毁约,协议恐怕得不到落实。当事人的这种顾虑在劳动纠纷调解中并不是个别现象。有鉴于此,西城法院与西城区人保局共同制定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记者从西城区法院了解到的一则案例显示,王某因工伤与北京某保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申请进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后,很快就促成双方达成行政调解意见。北京某保洁公司委托代理人将23万余元补偿金当场全额支付给王某家属,而此时距该纠纷递交至西城人保局和法院仅两天。如果按照传统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要走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通常至少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对法定架构的突破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遵循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与非诉对接机制的障碍就是这一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欲突破法定的制度架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程序违法的责任。
    西城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得出法院无须仲裁而可以直接受理的结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另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
    拖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们认为,通过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可以得出经行政调解的案件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而无须仲裁前置程序。在获得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后,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合法的调解组织作出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协议获得强制力。”
    现实的困惑
    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虽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争议中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确实缓解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是,一些不容回避的法理难题,仍然摆在了法院的面前。
    最高法院关于诉与非诉相衔接的《意见》,是劳动争议对接机制在制度层面的一个主要依据,但是,该《意见》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以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为突破仲裁前置法律架构的法律依据,在法理上是否充分?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议,加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再加上三方同意请求法院确认其协议的效力,这三方合议能否作为法院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理论基础?
   法院《决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法理基础又如何?是否具有既判力?《决定书》所涉及的事实对当事人的其他纠纷是否有预决的效力?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决定书》另行起诉?其错误该怎样纠正及纠正的程序是什么?
    除了来自法院审判实践的现实困惑,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赵秋华也代表人保部门表达了他们的顾虑。她提出,在案件管辖方面,行政调解管辖以职能为标准是否妥当?在人力社保方面,存在“三地”管辖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地点常常不同,造成管辖权的混乱。目前的调解工作只能是以职能职权为主,同时结合法定管辖原则,再由区级法院根据《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赵秋华还提出,目前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对行政调解的定位仍然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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