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试用期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约定工资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也不能违反法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是扣除"三金"(社保,医保等,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海是840元).
试用期的工资,首先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同岗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确定,同时还不能低于本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内只发给最低工资,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算,不低于同岗位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
2008年3月,某百货商场招聘了10名营业员,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在试用期内,营业员与商场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一家制造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员工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凌云感到幸运的是,他被选中了。
某中日合资企业与陈静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因陈静在日本留过学,企业直接把她派到日本工作,约定在日本的工作时间是3个月。但陈静在日本工作两个月就回国了。回国1个多星期以后,陈静才向企业提出辞职的请求。
第一段:写出辞职的心理(当然不一定是真的),你可以写一些客套的句子。例如: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打算辞掉目前所从事的职位……,或者:因家中变故,我打算申请辞去我现在的工作。因此整个第一段可以这么写: 尊敬的人力资源经理:您好! 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知道这对于您来说,是非常难以作决定的事情。如果你还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