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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对死亡补偿费行使请求权的先后顺序问题及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配问题

日期:2012/10/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对死亡补偿费行使请求权的先后顺序问题及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配问题

    前面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探讨,但这些利害关系人对死亡补偿费请求权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顺序呢?应该怎样具体地分配死亡补偿费呢?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来处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死亡补偿费不同于遗产,其顺序不能死搬硬套法定继承的顺序。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死亡补偿费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死亡补偿费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如果把死亡补偿费定性为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那么,死亡补偿费应首先补偿给那些对死者的成长付出过心血和经济代价的人,或者说对死者的成长付出过心血和经济代价的人应当成为死亡补偿费的第一顺序请求权人(简称第一顺序人),正所谓有付出,有回报。这样才显得公平、合理。因此,第一顺序人应为死者的父母、养父母及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的人。如果第一顺序有多人,应根据对死者抚养的年限及其它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比例,然后按比例将死亡补偿费分给这些第一顺序人。死亡补偿费第二顺序请求权人(简称第二顺序人)应为死者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死者是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的,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属于是第一顺序人中的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人,而不是第二顺序人。也就是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既可能是第一顺序人,也可能是第二顺序人,但不能同时都是)。只有在第一顺序人全部亡故或者第一顺序人全部放弃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才能行使请求权。同一顺序的人对死亡补偿费均有同等的请求权,一般应该平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如果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则由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行使请求权,代位行使请求权的人只能对其父亲或母亲有权行使请求权的份额行使请求权。死亡补偿费第三顺序请求权人(简称第三顺序人)应为死者的配偶。死亡补偿费第四顺序请求权人(简称第四顺序人)应为死者的兄弟姐妹。
  为什么不把死者的子女排在第一顺序呢?对于死者来说,最亲的当然是其子女、父母、配偶,但死者受过他人的抚养,就相当于欠了别人的“债”,人生在世,应首先考虑还“债”,然后才能考虑其他。这样规定,即使死者的子女中有未成年人,也不会出现什么大的社会问题及显失公平的问题。因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抚养费等费用来解决以后的生活、教育方面的问题。把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排在死者配偶的前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因为,对一个人的成长来说,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花费的心血和费用是巨大的,可以说仅次于其父母。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外孙在心血和经济费用上的付出甚至超过了父母,特别是在实行计划生育、几代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因此,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排在死者配偶的前面应该是合理的。
  为什么要把死者的配偶排在较靠后的第三顺序呢?假如死者的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年老体弱的话。这样对死者的配偶岂不是很不公平?其实不然,如果死者的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那么死者的配偶就属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即使其不能得到死亡补偿费,也可以要求赔偿扶养费。如果死者的配偶年老体弱,那么作为第一顺序人及第二顺序人的死者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的人,他们的年龄就会更大,也会更加年老体弱,因此也就更应该得到死亡补偿费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及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的人尚在人世的可能性不大,死亡补偿费可能就归第二顺序人中的死者子女所有了。如果死者的配偶年老体弱,子女不孝顺,死亡补偿费又归了子女,致使其晚年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配偶是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来要求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死亡补偿费如果定性为精神损害方面赔偿的话,那么,对死亡补偿费行使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就不能按上述顺序排列了,要根据其精神损害的特性重新排列。应将死亡补偿费首先补偿给哪些因为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伤害最大的人。显然,死者的父母、子女是遭受精神伤害最大的人,这是人类血缘关系的天性所决定的。因此,死亡补偿费第一顺序请求权人应为死者的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人应为死者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人应为死者的兄弟姐妹及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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