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
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应当属于该条所说的附着物的一种,但是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直接作出规定的少之又少,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第三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精神,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制订工作的市(州)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函(2004)1033号)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并将修订后的标准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额度之内,除非变更设计或国家政策变动,一般不应突破概算费用。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程序根据惯例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县指挥部逐级下拨,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兑付到村,附着物补偿属于个人的兑付到个人,属于单位的兑付到被拆迁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不准挪用和截留。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费用执行支付审批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
内容提要: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