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与管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额度之内,除非变更设计或国家政策变动,一般不应突破概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程序根据惯例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县指挥部逐级下拨,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兑付到村,附着物补偿属于个人的兑付到个人,属于单位的兑付到被拆迁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不准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费用执行支付审批制度, 由地方科根据征地拆迁进度填报审批表,制表人签字后经地方科长审核报主管副处长,处长签批后,财务科长批准支付,支付后地方科技入台帐。
第二十四条 遇有遗漏附着物,如地下电缆,地下其他设施需追加补偿时须有县指挥部报告,市、县与地方科现场勘验,确认后动用预备费予以支付补偿,地方科应将承包商和市县指挥部遗漏附着物的报告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阅。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设计增加的征地拆迁费用,必须由承包商的变更设计报告或工程科呈处领导批准的变更设计报告作为依据。地方科依据处领导批准的变更设计报告和变更设计图纸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该变更设计文件地方科或工程科应妥善保管,作为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