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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才算工伤”让劳动者流血流汗又流泪

日期:2012/7/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无数荣誉。今年2月,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张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依据规定,人没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5月16日《长江日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更强调的是,当事人受到的事故、意外伤害;视同工伤中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就可以视同工伤。
  张志娟在清扫大街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虽然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她生活不能自理,这有哪一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呢?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张志娟的遭遇更加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张志娟在工作日每天累计工作超过12小时,是因劳成疾。
  法律条文是明摆着的,但问题是为何有法规而得不到切实的执行?笔者以为,其一,在县官不如现管的传统思维之下,一个部门的土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国务院颁布的法条更有执行力。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提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这显然不是认定工伤的条件,反而类似于认定因公殉职的条件。
  其二,长期以来,在公共层面上没有处理好荣誉和利益的关系。例如“荣誉归个人,奖金归集体”这句话经常用来处理一线普通体力劳动者的奖励问题。
  虽然今年来有所突破,例如,《人民日报》1月9日报道的为褒扬吴菊萍见义勇为的善举,其所在公司奖励给她20万元。当有媒体询问这笔钱作何使用时,吴菊萍说:“这笔钱我自己留着用。”
  而新闻显示张志娟获得了众多荣誉证书,那一张张烫金的荣誉证书非常惹眼,如果类似于张志娟这样的普通劳动者,能够既要荣誉又能够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至少能够缓解悲剧的发生。
  其三,依旧是保险制度的缺位。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应运而生,工伤制度应该包含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3大功能。而一起在情理与法理上都说得通的工伤事故,却在认定程序上被人为设卡,这难以掩饰保险制度的缺位。
  从这件事看,我们的工伤保险制度亟待“填空”,我们的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对奖励的概念亟待改变;相关法律亟待得以切实执行,不能流于表面,成为点缀;不能让普通劳动者流血流汗又流泪了。
    相关链接【哪些情况是工伤?应该怎么收集证据】【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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