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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病救治无果,算不算工伤

日期:2012/6/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上有老,下有小,正值壮年。48岁的勤杂工王良寿倒在了富士康员工食堂的厨房,因突发冠心病,送医院治疗一周后,未能抢救过来,家属认为是劳累之死,应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则认定不属于工伤。家属有疑义。
    记者跑腿:前日上午,王金连和弟弟王瞭远来到深圳社保部门,递交了工伤鉴定申请书。据其介绍,其父王良寿,湖南娄底双峰县人,48岁,今年3月应聘到富士康从事厨房后勤工作,目前仍在试用期。6月6日下午5时,王良寿正在餐厅拖菜干活,突然头冒虚汗,胸口疼痛。工友报告了公司管理层,随后将他送到龙济医院。
    本来,经过救治,王良寿病情有所好转,差不多快要出院了。王金连说,13日医院通知说父亲病情复发,虽经抢救,当天不幸离世。“父亲每天早上6点起床,晚上八九点才下班,累得不行。”同在富士康打工的王金连认为,父亲十有八九是累死在工作岗位的,因为此前入职体检时,身体一切正常。
    王良寿病故后,所在公司行政部门配合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但社保部门审阅其递交所有的相关材资料后,认定其病故不属于工伤范畴。明明就是在工作岗位发病的,怎就不属于工伤呢?王金连颇为不解。 
    结果:深圳市社保局答复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工死亡的,由深圳市社保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昨日,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王良寿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很明显,王良寿在医院抢救了一周,且发病乃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
    家属提出质疑,为什么非要规定48小时抢救时间,而不是看最终的结果?工作人员介绍,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能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希望家属能够理解,如果家属对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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