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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女子输卵管,伪造其签名欲躲责

日期:2012/6/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宫外孕做手术,医院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把输卵管切除,南京溧水市民胡蓉蓉找医院协商不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称术前术后曾与患者沟通,并有患者签名,但患者称签名非自己所签。经笔迹鉴定,该签名系伪造。近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蓉蓉各项损失8万余元。
    患者:医院未经同意切了我的输卵管
    2010年8月,胡蓉蓉发现自己身体有些异样,该来的“大姨妈”迟迟不来,继而又出现了阴道出血的症状。胡蓉蓉非常担心,便于当年9月15日下午到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后,认为宫外孕的可能性较大,随时会有大出血的危险,建议胡蓉蓉赶紧住院,进行剖腹探查。医生与胡蓉蓉沟通病情后,胡蓉蓉表示了解病情,要求手术。当日,双方达成妇科手术协议书与医患沟通备忘录,随后,医院对胡蓉蓉进行了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胡蓉蓉右侧输卵管增粗,伞端血块堵塞,左侧卵巢增大,便切除了胡蓉蓉的右侧输卵管及左侧附件。9月27日晚,因胡蓉蓉手术伤口开裂,医生对胡蓉蓉进行了二次缝合。
    胡蓉蓉称,直到这时,她和家人才知道,在9月15日的手术中,她的右侧输卵管、左侧附件被切除。对此,她和家人都异常气愤,便找医院讨说法。但医院坚称全过程都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因双方争执不下,医院找到当地人民调解中心,协调双方的矛盾,但最终因为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胡蓉蓉一方要求赔8万元,但医院只同意赔一两万。胡蓉蓉随后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手术错误,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我想生二胎。到现在我还没有办出院手续,我的医疗卡还在医院。”在诉状中,胡蓉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0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以及诉讼费用。
    司法鉴定:医院在备忘录上伪造患者签名
    对于胡蓉蓉的诉请,医院答辩称,对胡蓉蓉相关器官的切除是因为其器官发生病变,并非医生在术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医院在术前充分进行了告知,并征得胡蓉蓉同意,术中与其家属进行沟通,术后又与胡蓉蓉沟通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对胡蓉蓉的全部诊治过程均符合医疗规范,无任何错误,且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后果,胡蓉蓉也健康出院。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医院提交了病案资料、妇科手术协议书以及医患沟通备忘录。至此,一切证据都倾向于支持医院的说法,胡蓉蓉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但是,其中的一份证据,导致整个局面出现了非常大的转机。这份证据,就是9月16日的医患沟通备忘录。这份备忘录载明,医生交代了病情,胡蓉蓉表示了解并签名确认。但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胡蓉蓉不认可,她说,备忘录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是医院伪造的。对此,医院却坚称是胡蓉蓉本人的签名。
    为了弄清事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胡蓉蓉”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认为不是同一人所写。这一结论意味着备忘录上胡蓉蓉的签名系医院方伪造。对此份鉴定结论,医院方表示不认可,“胡蓉蓉对9月16日的签字不认可,对之前的手术签字她都认可的。委托鉴定的是9月16日的签字,胡蓉蓉的检材是她自己提供的,没有对9月15日、9月16日的签字进行比对。因为胡蓉蓉在9月15日的签字是术前的,是坐在办公桌上的签字,而9月16日的签字是在手术后睡在病床上书写的,两次签字的环境姿势不一样,也会导致两次签名的区别。我们的诊疗过程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医院有错判其赔偿八万余
    “你们口口声声说告知了,但事实上你们根本没有告知,而且,这种不告知并没有免责的理由,因为胡蓉蓉当时并没有出现急迫的危险,手术过程中,其丈夫一直在手术室门外,医生完全有条件告知胡蓉蓉及家属,如果医院发现右侧输卵管及左侧附件有病变,可以快速冰冻切片,而医院也没有做切片。”胡蓉蓉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违反了正常的诊疗规范,因为临床诊断规范明确规定,输卵管切除的适应症是大出血及休克,胡蓉蓉左侧附件的肿瘤在6厘米以下,按规定不一定要切除,而且,诊疗规范还规定此类手术如果针对没有绝经的妇女,要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这些医院都没做到。而医院在明知自己违反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还在手术的第二天早上伪造胡蓉蓉的签名,应该赔偿他们对胡蓉蓉造成的损害。
    随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胡蓉蓉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胡蓉蓉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左侧附件切除术后构成七级残疾。法院认为,医院术中发现胡蓉蓉需进行器官切除术时,未对胡蓉蓉及其家属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剥夺了胡蓉蓉对诊疗方案的选择决定权及身体完整权,造成胡蓉蓉构成七级残疾的损害后果。经笔迹鉴定,医院在手术后伪造医院沟通备忘录上患者签名,显属不当,故医院对胡蓉蓉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胡蓉蓉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综合胡蓉蓉伤情及手术类型,其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并不明显,故对胡蓉蓉此项要求不予支持。经过计算,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蓉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害赔偿总额84752元.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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