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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获赠房子后赶走养父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日期:2012/5/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陈大爷说,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要求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进行赡养,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多年前,一直没有孩子的陈大爷和妻子商议,领养了一个女孩。
    8年前,陈大爷的妻子去世,他将唯一一套房产赠与了养女。谁知养女在得到房产后对老父态度大变,甚至向他举起菜刀,陈大爷无奈只能租房居住。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赠与纠纷,养女因拒绝赡养老父,获赠房屋被判收回。
养女要求房屋产权养父赠房附有条件
    64岁的陈大爷说,今年24岁的陈艳是5岁左右被他们领养的。虽是养女,但自己和老伴一直把她视作掌上明珠,含辛茹苦地将其抚养成人。
    2004年2月,陈大爷购买了位于成都帘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老伴刚住了几个月的新房,就撒手人寰。失去了老伴的照顾,陈大爷在生活上更加依赖养女,对其言听计从。
    不久,陈艳要求陈大爷将这套房屋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陈大爷考虑,自己百年之后房子早晚是陈艳的,再加上又有20多年的感情基础,便同意了养女的要求。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表示,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要求陈艳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进行赡养,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对于这些要求,陈艳一口答应。
    2010年4月22日,两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办理公证时,陈大爷按照约定放弃了房屋中妻子的遗产份额,并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陈艳。随后,两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房子过户养女变脸老父无奈租房居住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说,房子过户后,陈艳对他的态度就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开始对其进行打骂。辖区派出所民警对他们的家庭纠纷处理过很多次,但父女关系依然没有改善。有几次,陈艳甚至挥起菜刀赶父亲走。一年后,陈大爷被迫从家中搬出,租房居住。
    此后,陈大爷越想越后悔,想收回赠与养女的房屋。但父女俩每次见面,陈艳都会把公证书和赠与合同摆在父亲面前,告诉他房子现在是自己的,想让谁住就让谁住,不想让谁住谁就不能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想住房子得用产权证说话。
    父女之间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收回房屋未果,陈大爷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赠与,陈艳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大爷与养女陈艳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有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陈艳是陈大爷的合法养女,无论从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还是法律规定,陈艳均应积极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陈大爷已年过60岁,老有所养、老有所居不仅是全社会提倡的道德风尚,同时也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撤销,房屋将于判决生效后由陈大爷收回。
    □法院说法
    陈大爷收回房屋后养女仍须尽赡养义务
    青羊法院表示,虽然房屋由陈大爷收回,但养女的赡养义务仍必须继续履行。
    民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还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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