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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坠亡家属索赔74万,法院一审判决房东、包工头等共赔偿32万元

日期:2012/11/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2012年3月20日上午,凯里市吉祥巷10号的建筑工地发生惨剧,在高楼上施工的包正发坠楼身亡。事发后,因其亲属索赔未果,遂将房东赵佰群、工程承包人田景华告上法庭,索赔74.6万余元(本报曾报道)。近日,凯里市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佰群、田景华等被告支付包正发亲属赔偿金32万余元。
  ■事件回放
  今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位于凯里市吉祥巷10号的私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坠楼事故,造成45岁的工人包正发惨死,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
  据介绍,事发时,包正发正在作业,他脚下的木板突然抖动了一下,整个人就失控下坠。眨眼的工夫,包正发掉落到大楼底脚下的砖堆里,血肉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事发时房屋边墙上未搭建任何塔架,只用绳子吊着五座“木板桥”,每座由两块木板拼合而成,作业的民工们,就站在“木板桥”上施工。而每座木板桥的外侧,均无防护网。“这样,只要木板晃动,人员就可能坠落。”工友们说。
  凯里市安监局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者包正发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施工第一承包人田景华负直接管理责任;房东赵佰群负事故的连带责任。
  经协商,赵佰群、田景华支付了死者家属4万元安埋费。其余费用因索赔未果,包正发的母亲罗清芝、妻子李国慧以及他的两个儿子将赵佰群、田景华告上法庭,索赔74.6万余元。
  ■总承包人无施工资质
  在本案庭审时,死者包正发与房东赵佰群、工程承包人田景华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成为辩论的焦点。原告方认为,包正发与田景华和赵佰群均属于雇佣关系,所以田、赵二人必须为他的死“买单”;作为被告的赵佰群和田景华则认为,他们与包正发属承揽关系,包正发施工坠亡,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凯里市法院查明,赵佰群将自家位于凯里市吉祥巷10号的房屋承包给田景华承建,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以赵佰群为甲方、田景华为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所建房屋七层半,面积为1700平方米,每平方的工价为176元,包工不包料,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施工,质量按国家建房标准,开工期限为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合同还约定,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等。
  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田景华于2012年2月23日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包正发、石仕然、石秦然三人,价格为每平方米18元。三人共同出资1050元购买了6台手动式简易升降机作施工使用。2012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包正发在七楼粉刷外墙时不幸坠落身亡。法院还查明田景华无建筑施工资质等事实。
  ■死者亲属获赔32万
  凯里市法院认为,赵佰群将自家修建的房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田景华承建,是造成施工人员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选任的过错责任。田景华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虽然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了包正发等三人,但其对整体工程负有管理监督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职责,包正发等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贸然施工,田景华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包正发在施工中操作不当,是造成自己坠落的直接原因。
  根据责任认定,凯里市法院作出了责任“份额”划分,赵佰群承担20%的责任,死者包正发与田景华分别承担30%的责任(已结付的款项该扣除则扣除)。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根据被告方的请求,法院将石仕然、石秦然、曾祥平三人追加为第三被告。因为被告方认为这三人对此事也有责任。法院查明,曾祥平是包正发、石仕然、石秦然雇佣到工地参与粉刷的,其不承担责任。而石仕然、石秦然应分别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对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凯里市法院认定,本案赔偿的总金额是470482元,根据责任“份额”划分,法院判令田景华一次性赔偿原告121144.75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2万元);赵佰群一次性赔偿原告方74096.50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2万元);石仕然、石秦然各自赔偿47048.25元。四名被告总计赔偿死者包正发亲属32万余元,因为包正发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故余款14万余元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原告方提出来的20万元抚慰金等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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