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一小学生被学校宣传橱窗玻璃割伤,右手腕留下永久性疤痕,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法院,索赔万元。龙海法院认为,学校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于昨日一审判令学校赔偿学生经济损失2427元。
8岁的曾某诉称,学校宣传栏橱窗玻璃,此前被一名男生打破,5月9日早晨7点20分,另一名男生经过时被玻璃割伤手臂,送医缝了4针,事后学校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一小时后他经过同样地点时,被玻璃严重刺破右手腕关节部位,送医缝了8针。他不仅因此连续10天无法上学及正常生活,右手腕关节处还留有一处“U”形永久性疤痕,要求学校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万余元。
学校辩称,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校园伤害案件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要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在学校宣传栏地台,并不是学校的必经通道,且旁边是学校施工工地,又有拉起警戒线,学校在日常活动中,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明确强调不得进入工地,不得穿越学校的警戒线。因此,曾某的伤是他自身过错造成的,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送原告去医院,事故后已拆除宣传栏玻璃,学校尽到相应的管理、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提供的该校《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台账》及学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认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处学校赔偿曾某2427元,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话: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