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2011年6月8日下午3时,在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途中,不慎将王某撞倒在地,王某因住院治疗花费的费用达8000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车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情形的认定,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本案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马某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不慎”将王某撞倒,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温宿县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最后,经承该案办法官调解被告马某主动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划伤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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