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民李女士在购物时滑倒,摔伤造成骨折。索赔无果,将超市告上法庭。最终,海阳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5万元。
摔伤后,李女士以超市地面湿滑、经营者未尽到管理和保障顾客安全义务为由,多次找超市经营负责人要求负担其损失。但经营者认为自己无过错而拒不赔偿。李女士遂把该超市经营者起诉到了海阳市人民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场超市经营管理者,负有法定的管理和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被告店面内地面湿滑,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在该店购物时摔倒致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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