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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日期:2012/1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小张与小李是好朋友,小张自己有一辆小型轿车,小李没有驾照。一时糊涂的小张居然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无驾照的小李使用,结果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2012年2月一天晚上,小李驾驶从小张处借来的轿车,沿镇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镇荣公路21公里处时,与路外堆放的水泥预制板等物体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小李和坐在车里的杨奶奶受伤。杨奶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巡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奶奶的家人与小李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小张共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交通费合计20万元。事后,小李也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无证驾车致杨奶奶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门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小张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小张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小李使用,增加了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对杨奶奶的死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小李与小张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小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张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广大有车族一个警示:不能随便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在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的情况即属于此例。民事赔偿案件结束了,等待小李的还有牢狱之灾,小张也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还有死者家人要承受的丧失亲人之痛。

    相关链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与交通事故死亡案相关的八个法律问题】【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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