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岁的小龙,曾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肾结石。2011年9月,经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代办,三鹿集团一次性向小龙赔偿2.8万元。而此时小龙的父母已离异,小龙由母亲抚养,赔偿款却被其父亲私自领取。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小龙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今年11月15日,永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龙的父亲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龙返还赔偿金2.8万元。
小龙出生于2005年1月,5岁时父母因感情问题自愿离婚,小龙由母亲抚养。小龙出生后体弱多病,经常需要入院治疗,经诊断,小龙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肾结石。2011年9月22日,经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代办,三鹿集团一次性向小龙赔偿2.8万元,但这笔钱款却被父亲王云领取,且未交付小龙进行后续治疗。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12年6月,小龙在母亲的陪伴下,将其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8万元赔偿款。
针对母子二人的诉求,王云在法庭上辩称,小龙自出生后多次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5万元,这笔钱都是向他人借来的。自己虽然与小龙母亲离婚,但给儿子借钱治病的事实确实存在,所领取的2.8万元赔偿金已偿还筹借的医疗费,不存在返还问题。
永登县法院综合案件材料后,明确小龙因食用三鹿奶粉造成身体伤害,三鹿集团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小龙所有,王云未经小龙法定代理人同意,私自领取该笔赔偿金并占为己有,依法应予返还。针对王云辩称“已将赔偿金用于偿还小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债务”一说,法院认为,在离婚调解书中,双方的债权债务承担已经进行明确划分,故对以上理由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宣判:王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龙返还赔偿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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