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为雇主送货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于是将雇主诉至法庭。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向雇员赔偿4万余元。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赵某,在赵某开办的酒家里做服务员。2011年1月,赵某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往本市通州区运送桌椅,王某作为雇员随车搬运桌椅。当日15时许,赵某等行至密云县木邵路14公里处时,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赵某、王某等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后,赵某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11年7月,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Ⅹ级伤残。后王某就其余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在为赵某务工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王某有权选择要求雇主或致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王某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除已为王某支付的费用外,另行赔偿王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