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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送货时被撞残,雇主赔偿4万元

日期:2012/10/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雇员在为雇主送货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于是将雇主诉至法庭。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向雇员赔偿4万余元。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赵某,在赵某开办的酒家里做服务员。2011年1月,赵某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往本市通州区运送桌椅,王某作为雇员随车搬运桌椅。当日15时许,赵某等行至密云县木邵路14公里处时,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赵某、王某等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后,赵某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11年7月,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Ⅹ级伤残。后王某就其余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在为赵某务工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王某有权选择要求雇主或致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王某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除已为王某支付的费用外,另行赔偿王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相关链接【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乘车人发生事故,谁是赔偿责任人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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