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不同的交通事故,以三种不同的方式,致3名幼童死亡,最大的7岁,最小的才1岁10个月。昨天,记者从洪山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交通事故致幼童伤害案日益突出,令人防不胜防。
4龄童大货车轮胎边方便被碾
2011年8月20号10点,49岁的吉林人赵某驾驶一辆吉林牌照的重型半挂货车,行至青菱河路一土菜馆门前,赵某停车准备在该菜馆就餐。
因他的车辆挡住他人门面,菜馆老板周某要求他上车将车牵一下。待车开动后,突然发现周某4岁的女儿王某,蹲在该车下后厢中部处方便。
这时已经来不及了,该车左侧防护网将王某带倒,车左后轮碾压王某腹部,致其死亡。
案发后,赵某所在公司已一次性支付王某的家属3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洪山区法院判决:因赵某自首,并赔偿了当事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法 官董菲::汽车发动前,司机一定要先观察,确保安全后才能启动车辆,而作为孩子家长,餐馆门口本来车来车往,存在隐患,忽视了对孩子的安全监护,因此,周某还要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幼童坐前排头部撞挡风玻璃遇难
2011年11月14号10点,教师张某驾驶小轿车,沿三环线珞瑜东路至武汉火车站下桥匝道,逆向由北向南行驶时。
由于张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造成所驾车辆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小轿车车身左侧相撞,致使驾驶该车的汤先生夫妻受伤,他俩才1岁10个月的女儿因汽车相撞后惯性,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造成孩子颅骨骨折死亡。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与汤先生一家达成调解协议,赔付58万元,取得谅解。
洪山区法院判决:因张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和赔偿了当事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判决张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董菲::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或是减轻当事人的损失,一是张某违规逆行,其次,幼童是绝对不能坐在前排的,因为孩子身体各部位娇嫩脆弱,经不起撞击,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急刹车的巨大惯性导致致命伤害。
7岁孩子车底捡滑板时被撞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