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洗车洗出起交通事故,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洗车店老板吕某来到法院想讨个说法。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4月的一天,陈某到吕某开设的汽车美容中心洗车。在车辆水洗完毕时,美容中心职工何某驾驶轿车不慎与路边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身体多处严重损伤,交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主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分别是12万元和20万元。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2万元,吴某要求吕某赔偿剩余的20万元损失。吕某认为轿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在2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吴某理赔。保险公司则坚称其与吕某和吴某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吕某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车主陈某在洗车过程中允许何某驾驶保险车辆,可以认定何某是陈某允许的驾驶人。依据保险合同,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于车主和其允许的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据此,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吴某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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