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们使用黄菊翘等老人的姓名不算侵权。”被告说。
“姓名权主体过世后,姓名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对方擅自使用就是侵犯姓名权。”原告说。
昨日上午,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老字号“养天和药局”创办者黄菊翘的后人围绕姓名权的问题,在法庭上激辩3个小时。因后者状告前者侵权,雨花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 “姓名权”解读成焦点
9月3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原告(黄菊翘后人)需补充部分材料,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昨日上午,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就是否侵犯“姓名权”和应当如何赔偿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擅自使用黄菊翘等人的姓名,和原‘养天和药局’的历史资料,为自己的企业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辩护律师陈述,并向法庭提交了19项证据用以佐证被告侵犯姓名权。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转让、继承后抛弃,黄菊翘、黄亮轩等人过世后,其姓名权已终止,原告作为子孙辈无权成为该姓名权的合法所有人。”被告辩护律师辩驳。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养天和药局”的照片、经营理念等历史资料,被告辩护律师说,这些资料属于公开的历史,并不为任何人所专属,被告只是在陈述历史,不存在侵权行为。
结果 无法协调 法庭定期宣判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其擅用原告祖辈和父辈姓名及历史业绩作宣传的使用费100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医疗诊断结果和病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认可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和陪审员询问原告,在被告2002年注册“养天和”商标时是否提出过异议,“那个时候我们还不知道这件事,等我们知道的时候对方已经注册了。”2006年,几位原告申请注册“养天和”商标未获批。而被告方也表示,他们在筹备注册商标时并不认识黄菊翘后人,也不知道他们有重整老字号的意愿。“大家都互相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庭外协调,原告方表示同意协调,但因被告只有一名代理诉讼人出庭,无法协调,最终法庭宣布该案定期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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