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件,对一审未处理的司法垫付的医药费用,二审予以支持。既保障了司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对社会责任感的认同。
李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减速避让,与横过马路的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及时将肖某送入医院治疗,并主动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李某所有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然而,肖某起诉时未将医药费列入损失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了李某垫付的医药费却未作处理,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肖某其它费用,后保险公司上诉。
该院认为,李某垫付医药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肖某本人也无异议。李某垫付的医药费系肖某损失中的一部分,合并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亦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提倡,故判决支持李某要求一并处理垫付医药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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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