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后怀孕生子,在起诉赔偿的过程中,要求将儿子的抚养费也计算在赔偿款内。近日,新会法院审结的一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莫某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属于莫某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对这一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据介绍,2009年7月19日,被告林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会城东庆北路悦洋街路口路段时,由于驾驶不当撞向横过道路的莫某,造成莫某受伤。新会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莫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后,2011年10月18日莫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X级伤残。莫某据此起诉要求林某、陈某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含怀孕后生育的儿子的扶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莫某的儿子扶养费的赔偿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某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属于莫某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故对莫某主张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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