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从海口交警支队了解到,昨日凌晨零时至16时,因电动车交通违法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共16起,占当日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20%。现将部分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人员伤亡情况通报如下,提醒广大市民吸取教训,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03:07 在南大桥下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小车与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03:38 在金龙路万利隆酒店对面,两辆电动车掉到下水道,其中一辆电动车的车牌号为海口011476,无人受伤;
04:29 在南大桥新温泉酒店门口,电动车撞到桥墩后倒在地上,无人受伤;
06:16 在粤海大道火车站门口,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08:50 在龙昆南路火车东站,小车与车牌号为海口139313的电动车相撞,无人受伤;
10:20 在市医院门口,摩托车撞到行人,有人受伤;
11:37 在东风桥接近文明东路段,车牌号分别为海口266179和海口280281的两辆电动车相刮,无人受伤;
11:43 在海秀中路金豪酒店门口,车牌号为海口261936的电动车与小车相刮,无人受伤;
12:08 在凤翔路佳捷商务酒店门口,小车与车牌号为海口291122的电动车相刮,无人受伤;
13:15 在南大桥龙泉渔村处,车牌号为琼AA350的小车撞到车牌号为海口146797的电动车后,小车逃逸,无人受伤;
14:33 在海秀中路侨中隧道路边,车牌号分别为海口228146和海口077151的两辆电动车相刮,无人受伤。
举案说法
骑无牌电摩上机动车道 未避让直行车被撞身亡
时间:2012年4月28日8时25分
地点:海口市大致坡镇琼北街菜市场出入口路段
事故经过:2012年4月28日8时25分许,王某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从大致坡镇菜市场出入口由南往西方向左转弯驶入琼北街,违反通行规定,与邱某斌驾驶由东往西方向直行的车牌号为琼C32223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无号牌挂车发生碰撞,导致挂车左轮胎碾压王某善及其电动摩托车, 造成王某善当场死亡、电动摩托车损坏。
事故责任:据查实,由于王某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左转弯行驶入车道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另外,邱某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王某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左转弯行驶入车道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定。
邱某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王某善承担主要事故责任,邱某斌承担次要事故责任。
警方行动
8月21日,海口市交警支队继续对市区中各类机动车、电动车等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整治,重点整治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搭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仅8月21日一天,海口市交警支队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611起,简易处罚42起;其中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491起,逆向行驶52起,未悬挂号牌15起,其他违法行为11起。强制扣留电动自行车违法车辆569辆。
普法专栏
1、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申请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2、电动车经销商应销售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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