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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驾车伤亡可获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双赔偿”

日期:2012/8/2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速读 因公驾车伤亡能不能获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偿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法官做出解析,只要满足认定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便能享受工伤保险,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要求民事赔偿,即可获得“双重赔偿”。
    郭少云是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一次执行公务送团队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亡,其家属事后要求单位按工伤死亡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家属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记者日前获悉,经过两审,法院驳回家属起诉,家属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山区检察院已受理此案。
    近年来,执行公务时、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增多,这类案件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受害方在得到交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外,还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就这些问题,法官进行了深度解析。
    因公身亡却遭单位拒赔
    44岁的郭少云是光大汽车公司聘用制驾驶员,去年3月,公司让他开车送旅游团到西双版纳游玩,在回来的途中,一辆重型拖挂汽车甩尾撞上了旅游车的车头,郭少云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重型拖挂汽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人也被法院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其缓刑,附带民事赔偿中,法院判处其赔偿郭少云家属33万元。
    随后,郭少云妻子与光大汽车公司协商,希望公司做出赔偿,却遭到拒绝:“公司称这起事故应由肇事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公司担责。”郭少云的妻子无奈只好将光大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按工伤死亡赔偿其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争议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是否构成工伤做出认定。本案中,郭少云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属实,但原告作为近亲属,在未对郭少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解决。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宣判后,郭少云妻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但中院二审仍旧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公驾车伤亡可判为工伤
    拿到二审裁定,郭少云妻子仍旧不服。郭少云妻子的代理人樊涛说,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日前,西山区检察院受理了此案。
    没有签合同,劳动关系不明,因公驾车伤亡能不能视为工伤?对此,西山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会敏称,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人身权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所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上述案件中,虽然郭少云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已在公司工作5年,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出事是因为驾车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这样的情形肯定可以算工伤。”王会敏说,其家属应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定工伤,法院依据仲裁结果才能判郭少云的单位担责。

    相关链接【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成都律师告知劳动者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常见情形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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