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截瘫,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工伤,甚至将作出工伤认定的人保局告上法庭。
2010年1月8日,杨某在黄岩某模具公司工作时不小心被合模机压伤腰背部,后被医院诊断为胸口椎体爆裂骨折伴截瘫。2011年4月,杨某向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工作的模具公司不服,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22日,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岩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此后,模具公司将黄岩区人保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并查明事实后认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黄岩区人劳局在受理杨某的申请后经调查审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了工伤认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黄岩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里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