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社保费,与员工签订协议,不论实际工资高低,全部按最低工资基数标准缴社保费,由此引发的工伤赔付纠纷不少”。昨天,我市劳动仲裁系统包括市、区各仲裁部门统一开展接访活动,在接访活动中记者就碰到这样一起劳资纠纷:当事人吴小姐和企业签订协议,按照工资标准一半缴纳社保费用,工伤后得到的补助金很少,遂向企业索赔,经仲裁院调解,企业同意赔付6.25万元。
吴小姐于2006年进入南山区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11月2日。该公司为少缴纳社保费用,与吴小姐达成协议,以吴小姐实际工资的一半为基数标准缴纳社保费用。
2011年8月1日,吴小姐在公司大楼内摔伤,小腿骨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5月,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5月1日。工伤后,吴小姐发现因少缴社保费用,公司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大为减少,心生反悔,向公司提出索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12.2万元。公司认为:无法对吴小姐的工伤情况进行判定,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吴小姐受伤后,公司一直正常发放薪水,吴小姐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数万元工资是不合理的。
接访时,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尹少文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吴小姐能够认定工伤和残疾鉴定,必须要经过公司协助,公司不知道员工受工伤是因为该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漏洞,责任不在吴小姐。除了停工留薪这一项请求,吴小姐其他的索赔都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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