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则新闻颇为引人注目:19岁女孩小马在一家茶楼上班,某日,老板与朋友吃饭时将正在上班的小马叫去陪酒,小马连喝了11杯白酒。次日一早,小马因喝酒导致消化道出血住进了医院。因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最终小马只获得老板赔付的一万多元住院费。
实际上,像小马这样案件远不止一两起,中国每年因公陪酒致病甚至致死的案件多不胜数。在这个酒文化源远流长,早已渗透到了各个领域的国家,似乎已经到了不喝酒就谈不成事的地步,员工受老板或领导的指派或因工作需要不得不舍命陪酒。但是,一旦陪酒致病却认不了工伤,那么劳动者的权利如何来保护?笔者认为,理应将陪酒致病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畴中。
首先,从法理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陪酒致病是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当然是。员工与工作对象出现在酒桌上,或因受到老板与领导指派,或为联络业务,当然应视为是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那么,在此前提下受到了伤害,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从情理来看。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初衷,就是要最大限度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使其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伤害后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为了确保保障的是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这几种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行为排除在了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外。但是因公陪酒是劳动者工作的延伸,并不是劳动者主观恶意的行为。况且缉毒警察因缉毒感染毒瘾能认定为工伤,为何普通劳动者因无法拒绝老板的指派喝酒致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呢?
事实上,将因公喝酒致病认定为工伤并不是天方夜谭,如韩国就将因工作喝酒造成的疾病和因公陪酒造成的哮喘、皮肤病、肝炎等疾病都列入到了工伤事故保险范畴,使受害职工能获得相应的赔偿。笔者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应当将因公喝酒致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贯彻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才能保障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