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是广饶县一家企业的职工,工作时不慎绞伤手臂,广饶县人社局为其做出工伤认定,吴某某所在公司不服认定,由此引发纠纷。日前,广饶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工伤认定。
2010年1月18日8时许,吴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左上肢卷入机器被绞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桡骨骨折、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左手挤压伤。2011年1月26日,广饶县人社局作出吴某某的受伤系工伤的认定。吴某某所在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但是公司仍不服认定,吴某某便向广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广饶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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