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女子路某在离异多年后,终于遇到了心仪的对象,两人相约白头到老。没想到,她与该男子在车库改装的出租屋内同居的第一夜,就煤气中毒,男子意外死亡,她自己也差点丢了命。
事后,死者家人将房东、转租人、路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昨日,在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房东蒋某赔偿25万元,转租人谢某赔偿1万元,路某自愿补偿3万元。
租车库同居当晚中毒
去年5月的一天清晨,启东市吕四镇某小区保洁阿姨走进C幢楼底一车库时,一股恶臭袭来,她顿时觉得一阵头晕。她意识到不对劲,赶紧喊小区保安。保安强行打开门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对昏迷的男女,而那名男子已大小便失禁……经过医院的紧急抢救,只有女子一人得以苏醒。
死亡的周某是南京一位工程师,通过网络结识了家住启东的路某。两人均是离异多年,同样的遭遇让两人惺惺相惜,很快走到了一起。5月,周某专程来启东与周某约会,见面后,互有好感的两人更是难舍难分,决定租房同居。
次日,两人在寻找房源时,巧遇正在搬家的谢某。原来,谢某承租蒋某的房屋(车库改装)还有一个月租期将满,在电话征得房东夫妻同意后,谢某将房屋转租给两人。
周、路两人当场就付了租金300元,在小店里购买了一些必备用品后就住进了出租屋。晚上,两人相拥着诉说未来的打算,渐渐周某的话语越来越少,路某心想,他累得睡着了。有个男人在身边,路某感到一阵安心,很快也睡了过去。
屋里很安静,只有那没拧紧的热水器水龙头还在那滴滴答答,由此散发出的一氧化碳也在这密不透风的屋子里蔓延……
死者之子向三被告索赔
飞来横祸,让周某家属悲痛欲绝。周母老年丧子,无法承受,含恨去世。周某之子小周只有强忍痛苦,为家人办理了后事。
经过半年多休整,小周渐渐从悲痛中走了出来,便来到启东为父亲的身亡讨个说法。今年初,小周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某、谢某及房东蒋某3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4万元。
小周认为,房东擅自改装车库对外出租以及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导致周某死亡,存在明显过错。蒋某辩称,出租的车库经过改装后具备居住条件;出租房屋的使用、管理义务应由转租人谢某来承担;另外周某缺乏基本安全常识使用燃气设备不当,自身存有过错。
谢某则辩称,房屋转租法律关系不成立,租赁关系是直接发生在周某、路某与房东之间的,意外责任也应由房东承担。
而路某则表示,她也是中毒受害者之一,事发时她和死者周某是共同承租、使用该房屋,死者周某系成年人,她对于周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意外责任理应由房屋出租方承担。
法院:房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内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意外发生,出租人蒋某负有主要责任。转租人谢某在该房屋内生活较久,对房屋情况比较了解,转租时未将燃气设备使用风险充分提示周某及路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而路某和周某欠缺基本生活安全常识,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当,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经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出租人与转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有义务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转租人对于房屋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性同样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有义务充分告知和提示次承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发现,房东为更多赚取租金,会最大化利用房屋空间,车库改装成住房或将住房隔成许多小单间的做法并不鲜见,这种现象在学校、工厂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尤为普遍。这种做法不但改变了房屋结构和原本用途,而且生活设施和安全举措往往也不到位,特别是车库内住人本来空间就小,加上食宿烧饭都在一起,极易因煤气排放不畅或致使煤气泄漏而中毒。
法官建议,租房者在租房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出租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安全生活标准。房东也要及时提醒租房者安全、正确地使用房屋及生活设施,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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