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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死亡”咋不算工伤?

日期:2012/8/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昆明市民杨女士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急救5天后死亡。为了能为妻子申请工伤死亡,欧先生四处奔波,但未被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人社局”)批准。对此,欧先生已向云南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最终能将妻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妻子上班时突发脑溢血
    欧先生向本报反映:“我妻子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经过5天的救治后,不幸身亡。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的妻子应该算做工伤,但现在却没有被认定,为此我们家人很是难过。”
    欧先生介绍,他妻子杨女士是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业务主任,她于今年4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工作中突发头痛,随后昏迷不醒,由120救护车送至昆明同仁医院抢救。经CT检查诊断为急性脑出血破入脑室,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并无根本好转,当晚10点半左右,病情进一步恶化,完全丧失自主呼吸,瞳孔扩大,没有任何生理反射。医生通知家属:“由于杨女士脑出血量过大压迫脑干,导致维持生命体征的神经中枢已经受损,并且不可逆转,完全丧失自主呼吸(呼吸衰竭),符合脑死亡特征,目前依赖呼吸机维持,这种维持是没有意义的,建议家属放弃抢救。”
    丈夫替妻子申请工伤
    欧先生说:“我妻子年仅38岁,我们还有一个8岁的女儿。虽然知道妻子生还希望渺茫,但我还是一直恳求医生进行抢救,以期待奇迹出现,直到4月16日才放弃!我妻子是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按理应算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我妻子的死亡应算工伤。”
    欧先生介绍,妻子上班有10多年时间了,妻子的单位一直为职工买着各种保险,其中有工伤保险。对此,在妻子单位的支持下,他于今年5月3日向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递交了认定妻子为工伤的申请。理由是:杨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杨女士从发病到失去自主呼吸,脑死亡仅10多个小时,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医院按常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时间是今年4月16日,这是因为只要家属不放弃,医院就不可能开具死亡通知书造成的,这与杨女士4月11晚10点半左右已经脑死亡的事实并不矛盾。脑死亡其实就是死亡,这是不争的事实。
    妻子未被认定为工伤
    令欧先生没有想到的是,5月25日,他收到了昆明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杨女士为工伤的决定书。其理由是,5月3日受理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职工杨女士工伤认定申请后,昆明市人社局查实:4月11日早上9点20分左右,杨女士和同事从公司出发到新螺蛳湾一期二楼C区进货,9点50分进完货上车后杨女士突然头晕呕吐,由同事送往就近的车秀芬诊所治疗,经医生查看病情后,建议将其送往大医院医治,11点左右被120急救车送往昆明同仁医院抢救,经抢救杨女士于4月16日上午11点44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昆明市人社局认为,杨女士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对于不认定杨女士工伤的决定,记者采访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该人士说:“对于杨女士一家人的遭遇,我们表示同情,但是杨女士的死亡时间确实超过了两天多,按照条例规定,确实是不能算做工伤。如果杨女士的家人不认可我们的认定,可以向云南省人社厅或昆明市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可得数十万救助金
    据了解,如果杨女士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其家属就可以获得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累加起来应该有数十万元。而一旦不被认定为工伤,就没有任何救助金。
    目前,欧先生已向云南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最终能将妻子认定为工伤死亡。

    相关链接【哪些情况是工伤?应该怎么收集证据?——成都工伤事故律师提供】【工伤赔偿标准——成都工伤事故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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