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6时许,长途客车行驶至某收费站时,乘客小郎下车解手。然而小郎这一去就不见了踪影,被发现时已时隔两日,冻死在戈壁滩上。客运公司称,司机发现小郎的手机在座位上,可过了1个多小时人还没有回来,便报了警。事后,小郎的父母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他们认为,事发地点当时气温为零下34℃,小郎下车后未及时上车时,司机未能采取得力措施,导致了小郎死亡,有直接责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驳回了小郎父母的赔偿请求。
■以案释法
乘客擅自远离客车自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小郎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车解手应就近且应及时返回,然而其黑夜下车后独自一人行走至三公里外的戈壁滩,致使搜救人员未能及时对其进行施救,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客运公司对小郎已尽到了作为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其对小郎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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