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锦江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市民李先生在一家游泳馆游泳的时候,摔倒受伤,游泳馆方被判赔付3万元。
去年8月7日,李先生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在过道上突然摔倒受伤,他在医院治疗了44天才出院,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先生认为,自己是买票到游泳池消费,因过道湿滑才摔倒受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游泳馆方赔偿18万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公共游泳场所经营管理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李先生是由于地面湿滑而滑倒受伤,游泳馆虽张贴有“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但在过道中没有铺设防滑垫或其他防滑设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因游泳场所的特殊性质,过道地面有水亦属正常,该地面没有防滑垫,李先生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情况,对自身的安全保护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后果也有一定过失。最终,法院确定游泳馆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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