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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去菜场,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日期:2012/7/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2012年5月某日,汤某骑着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行车时速接近30km/h。当其行驶至白某家门前路段时,为避让行驶方向右侧的行人而将站在道路左侧的白某撞倒在地。白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白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的有关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即以汤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正排期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骑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事件在多省均已有报道,但在竹溪县尚属首例。本案的法律焦点仍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一个清晰定义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标准。有观点认为超速、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只属于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机动车;也有观点认为设计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在司法实务中,交警部门一般参考行业标准和案件实际进行具体的认定。
  另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驾驶非机动车肇事显然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二条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
  可见,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驾驶机动车的人,只要在交通道路上进行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驾驶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广大电动车主应引起注意,谨慎驾驶,以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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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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