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能给特权留缺口
新民晚报 姜泓冰
被网络大量转载,引来诸多议论的四川丹棱县公务人员“因公醉驾”被从轻处理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当地交警部门迅速承认办案错误,当事官员已被提起公诉。
这一案件因被称为“醉驾入刑”后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与当初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案件一样,十分引人关注。高晓松案,执法部门未因其头顶名人光环,而稍有迟疑延宕或作模糊处理,在“醉驾入刑”执行之初,即树立了一道清晰明确的标杆。但四川丹梭县水务局副局长醉驾案,最初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且属“因公喝酒”,而仅作出行政处罚,显然不能服众。人们的纷纷议论中,最大的担心在于,“醉驾入刑”将在权贵面前止步,刚性的法律会因为不同人群而遭到故意弯曲。
事实上,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三部门对“醉驾入刑”如何执行的表态的确尚存在模糊和不一致之处。公安部的表态是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认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但最高法副院长则表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被追究刑责”。此言一出,已引来人们质疑,如此司法解释,是为原本十分明确的刑法修正案条文留下一个弹性执行的缺口。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未形成,态度不够明晰,公检法三方的不统一,都会对眼下醉驾案件的审判,带来某种含糊柔性的操作空间。
然而,最早出现的弹性案例,便是对于官员醉驾的从轻处理,而且“因公喝酒”成了从轻处理中堂而皇之的一个理由,足以显现个别公务人员以及某些权力阶层人士有着多么普遍、缺少自我约束的特权意识。在湖北鄂州,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召集帮手来打人,且对着警方一开口就是“我是市人大代表朱三咏”。这样紧急关头脱口而出的语言,如“我爸是李刚”一样,足可说明,当前社会中漠视法律的特权意识尚存,个别公务人员又是多么缺少平等公正的自我约束。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我们只能寄望于严格的法律条文不受撼动,不留弹性空间,从而实现执法过程中的规范统一,以免被特权与人情利用,失了公平公正。
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醉驾入刑”,若能在公务人员乃至权贵阶层中间做出无例外的裁定执行,不失为治理腐败意识、加强行政改革的一个切入点,甚至可能对缺少足够监督的“因公喝酒”现象有所制约。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公务人员从业资格已有专门规定,因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部分事业单位的招聘和管理也参照这一标准实行。法律条文只关心是否醉驾以及危害后果如何,却不会区分是否为了某种“高尚”的理由而饮酒。认真执行“醉驾入刑”,未来带给公务人员队伍的触动,应该不小。
本文转载自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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