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周鑫为救女顾客跳进昆明盘龙江,献出了23岁年轻生命。事后,周鑫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人社局”)认定周鑫见义勇为的行为为工伤。周鑫所在企业佳逸茶室将昆明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周鑫的工伤认定书。昨天,呈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了茶室的诉讼请求。
案件由来
周鑫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周鑫生前在桃源广场附近的佳逸茶室担任服务员,2010年11月9日凌晨,来佳逸茶室消费的一女子突然跳入盘龙江并呼喊救命。周鑫奋不顾身地跳入江中将女顾客救起,他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数千市民自发来到桃源广场送别这名英雄。2011年1月,周鑫被昆明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周鑫的父母周清林、徐海英向昆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4月16日,昆明市人社局对周鑫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工伤死亡,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书。之后,佳逸茶室不服这一认定,将昆明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昆明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茶室说法
周鑫已不是茶室的员工
昨天庭审时,佳逸茶室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周鑫已经不是茶室的员工,不应由茶室作出工伤赔偿。周鑫于2010年5月16日与茶室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为其常常酗酒,引起茶室负责人的不满,2010年11月7日,茶室与周鑫解除了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两天后,周鑫和朋友一起到茶室喝酒。那天晚上,周鑫喝得醉醺醺的,看到茶室里有个女子要跳盘龙江,他就跑出去救人,导致不幸身亡。事发当天周鑫已经不是茶室员工,他去救人是个人行为,不是为了茶室去救客人。因此,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请求法庭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告答辩
周鑫与茶室还有劳动关系
昆明市人社局的代理人答辩称,事发当天,周鑫与茶室还存在劳动关系,周鑫仍旧是原告的服务员,当日也在岗工作,该劳动关系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证。周鑫是因救落水的女顾客身亡的,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和表彰。《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条规定,昆明市人社局认为周鑫见义勇为身亡应该认定为工伤。昆明市人社局对周鑫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
周鑫的工伤认定不撤销
呈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周鑫还在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间,他为了去救顾客身亡,其行为被昆明市政府、云南省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周鑫的工伤认定书合法,不应撤销。
周鑫在茶室上班半年多,而茶室属于企业范畴。周鑫的家属可向他所在的茶室要求按照工伤进行适当补偿。
据此,呈贡法院作出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