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崔振刚等几名工人为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干活,当年5月3日,崔振刚去公司财务室领工钱途中掉入窨井中受伤。2009年,郑州市上街区人社局认定崔振刚的伤为工伤,但工伤认定书未能给崔振刚带来实实在在的赔偿。
近日,六建公司向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街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7月13日下午,该案行政复议听证会在二七区法院举行。崔振刚的伤到底该不该被认定为工伤?听证会现场三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复议
2007年4月23日,崔振刚受六建公司上街项目部负责人介同杰的指派,到六建公司项目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崔振刚组织了五六名工人施工。同年5月3日,崔振刚接介同杰通知到六建公司财务室领工钱。途中,崔振刚不慎掉入窨井中,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12月26日,崔振刚向郑州市上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5月15日,上街区人社局以崔振刚与六建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后来,崔振刚起诉到上街区法院。2009年5月21日,上街区法院要求上街区人社局受理崔振刚工伤认定的申请。
2008年12月28日,鉴于六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崔振刚不属工伤举证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崔振刚提供的证据,上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崔振刚所受伤害为工伤。
次日,上街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到六建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书,六建公司值班人员以不识字为由拒绝签收,后上街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在未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留置送达。
2011年1月20日,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崔振刚的申请,作出要求六建公司赔偿崔振刚19.6936万元的裁决。2012年1月,上街区法院执行局到六建公司强制执行。
六建公司不服上街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提起行政复议。
该案行政复议听证会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举行。
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听证会现场,申请人的代理人说,上街区人社局依据职权在对崔振刚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指出,崔振刚自述其不是该公司职工,只是承包该公司的工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人的证明也表示,崔振刚和六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说,崔振刚是受申请人的职工介同杰的指派,到申请人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抹灰工作,且崔振刚是在接到介同杰电话后到六建公司财务室的途中受伤的。在工伤认定中,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发放工资凭证、工作证等证明,也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崔振刚提供的工资付款收据已经被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认有效,所以,可以认定崔振刚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工资付款收据,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说,收据中工资款这3个字是崔振刚所写,是他的笔误,不应该为工资款,而应该为劳务费。
是否因公受伤存争议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说,崔振刚的伤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他本人应付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反驳说,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09年11月10日,上街区人社局办案人员向丁波海(案件前期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但申请人没有履行举证义务,崔振刚提供了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认定崔振刚的伤为工伤。”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说。
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丁海波不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他无权接收。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便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参与权。且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送达给申请人。
第三人崔振刚的代理人说,被申请人到申请人那里直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申请人的值班人员以不识字为由拒绝签收,申请人选择了留置送达。
听证会主持人说,听证结果将择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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