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的对象是2012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还有2012年1月1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在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436元、412元、388元、363元。
这一项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如果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数额计发,即: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按2074元、1 959元、1844元、1728元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94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45元;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将以上年度(201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这一次待遇调整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工伤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