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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肇事司机致3人死未赔偿获轻判 法院称眼花判错

日期:2012/4/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中广网三门峡4月17日消息(记者吴喆华 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车祸致3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2年徒刑
    一场车祸,三条人命,三个家庭,瞬间垮塌。2011年9月16号,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碾压过去。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瞬间,阴阳两隔。
    张利强:我当时撞昏死过去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感觉有人开车门,把我往下拉,让我走我不走,小姨还和我说话呢,后面怎么就不说话了。
    事发地的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责任:“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三个月后的12月27号,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6号,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然而,奇怪的是,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张利强,并没有收到判决。在家苦等20多天后,他才通过聘请律师,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如今,回忆当时第一眼看到判决书的心情,张利强依然不能平静:
    张利强:判决书拿过来一看简直胡说八道,啥依据也没有你就这么判。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性交通事故被轻判 被告人未积极赔偿
    对于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陕县法院在法定刑以下,轻判肇事司机的量刑依据何在?记者看到,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记者:现在还是没有拿到赔偿是吧?
    张利强:没有,什么都没和我们说过,对方人都没来过,什么也没有。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而当时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也是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水涛:湖滨区法院出了个证明,出了个证明我这个地方就照着判了。
    家属:那边出的证明说的是给这边款赔偿了。
    水涛:嗯。
    家属:咱这边就根据那边?
    水涛:对,判了。
    “赔偿证明”有瑕疵 被偷梁换柱
    对于陕县法院的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极为不满。翟二民称: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如果陕县法院这时候推卸责任,那自己就成“冤大头”了。
    翟二民:他要是往我这推,我好不容易好心好意给你出个东西,你三番五次叫我这样,我都不给你出,现在你把事推到我身上,你是耍冤大头呢。
    这是一份怎样的赔偿证明,让出具文书的法官如此动怒?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对此,翟二民认为:这个证明有瑕疵,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
    翟二民:写得有点瑕疵,瑕疵但是不是针对你,只能说是我们写的有点不认真。证明里头有点缺陷就是说:据被告称,据他称要陪多少多少钱,并没有说是给你硬赔了90万元了,这是他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本身这就是错的,证明写的有问题。
    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何天枢一语道破这两字之差的天机:
    何天枢:抠掉了意思就变了,意识就是湖滨区法院出了假zheng明了,翟庭长担心就是这种情况,毕竟这是加上去,这可不是打印上去的,打印上去的话你前面一抠掉,后面一抠,距离就显示出来了。
    因害怕赔偿证明被陕县法院“做手脚”,4月6日,翟二民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湖滨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赔偿证明。
    翟二民:我给它(陕县法院)出了以后,我害怕它中间有啥情况,我害怕这两个字,里头的东西,和它的不吻合。我前两天专门安排人又去它那把它档案查了一下,把它档案的东西复印一下,害怕我这和它又不一致了,咱这就是为了办事更严谨一点。
    然而,最终,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至此,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就产生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审判长称赔偿证明表述含糊 自己眼花了
    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陕县法院难道真不明白?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水涛: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他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扣。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毛转江指出:不论有没有“据称”两字,陕县人民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
    毛转江:他这个湖滨区法院和陕县两级法院,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湖滨区法院出的这个证明,可以说是不伦不类,而陕县法院根据这个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明,把它变成已经赔偿,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目前,陕县人民检查院已经向陕县人民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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