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法律资讯

 
 
 
 
 
 
 
 

热点新闻

敬老院老人从医院走失,家属索30万“死亡”赔偿金

日期:2012/11/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7个多月前,59岁的何存义(化名)在萍乡湘东区人民医院门口走失。此后,医院、敬老院、家属找遍了萍乡市及周边区县,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家属坚持认为,何存义是在医院治疗期间走失的,医院应对此负责,并提出了30万元的死亡赔偿要求。医院称,该患者是医院从敬老院接来治病的五保户,出走当天早上已办理了出院手续,还未等到下午上班将其送回,就自行收拾东西离开,医院并没有过错。
  记者介入后,经过多次协商的三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但究竟谁该对何存义走失担责呢?这个问题并没有因为赔偿协议已达成而得到明晰。
    医院交给敬老院3万元作为家属慰问金的收据
    三方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书”
    敬老院老人医院治疗走失
  “有目击者称,当天下午,何存义与另外一名女性患者一起走出了医院大门……”
  2012年4月4日下午,59岁的何存义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医院走失了。何存义是个哑巴,后天的,有听力。
  此前的3月22日,何存义由于严重肺病与慢性支气管炎复发,东桥镇敬老院通知湘东区人民医院,当天由医院派来的急救车接走。入院后,何存义被安排在内三科38床。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何存义的病情得以好转。
  医院财务科科长张玉秋给记者出示了一份有主治医生周明根签名的出院记录,称4月4日一早,医院已经为何存义办理了出院手续,医院财务系统里存有何存义从入院到出院的详细费用细单,4日早上已停止用药,可以证明确实办理了出院手续并通知了东桥镇敬老院。记者注意到,出院记录上未显示是上午还是下午办理的出院手续。
  由于当时急救车正在送另一名老人,决定下午2时上班后再将何存义送回敬老院。
  据湘东区民政局社救局汤局长介绍,湘东区人民医院是接收五保户的定点医院,敬老院与医院有口头协议,医院负责接送患者及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护理与监护工作。
  但意外情况出现了。下午2时,护工找不到何存义,且他的随身物品全都不见了,于是告知主治医生周明根。周明根上报医院,再由医院通知敬老院。
  “有目击者称,当天下午,何存义与另外一名女性患者一起走出了医院大门。该患者是湘东区荷尧镇敬老院的老人,当天也办理了出院手续。”张玉秋称。
  医院为了确认何存义是否回到敬老院,于是打电话询问东桥镇敬老院院长邓瑜。
  邓瑜称,当天她在外办事,并没有接到何存义出院的通知。晚上7时左右,她接到医院的电话。发现何存义没回敬老院后,邓瑜随即前去找何存义住在东桥镇上的大嫂易三媛(化名),在诸多家属都不知道何存义下落后,三方连夜寻找,却始终未能看到何存义的身影。
  接下来的时间里,医院开始张贴寻人启事,并在湘东区电视台刊播寻人广告。张玉秋称,医院也自行印发了一万多份寻人启事,张贴在从湘东区的各个路口,并将何存义的照片与寻人启事交给周边的班车司机与摩的司机,请他们帮忙寻找。
  就在何存义生死未卜的情况下,家属开始索要赔偿。
  被提前送进敬老院的“五保户”
  “当时,他还未满60岁,不符合入院要求,但其老母亲与家属多次强烈要求敬老院将其接收,我们考虑到他家的状况,就同意了。”
  何存义家住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茶虹村,无子女配偶,是当地的五保户。由于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何存义家中共有5兄弟,他排行老三,最小的弟弟在一次煤矿事故中去世后,留下的房子变成了他与80多岁老母亲的住所,平时以捡垃圾换点零钱与兄弟的接济为生。
  2010年,何存义被家属送往东桥镇敬老院。
  邓瑜称,家属多次找到村镇干部与敬老院申请,最终敬老院同意何存义来试住。“当时,他还未满60岁,不符合入院要求,但其老母亲与家属多次强烈要求敬老院将其接收,我们考虑到他家的状况,就同意了。”
  易三媛称,何存义被送往敬老院之前,“经常到处乱走,不按点吃饭,老母亲年纪大了,说过他几次,他就动手打老母亲。有一次停电,他就在床上点蜡烛,结果把床褥全点着了。母亲80多岁了,没法管他,因此一家人商量把他送到敬老院来”。
  由东桥镇政府(甲方)、东桥镇敬老院(乙方)和五保户何存义(丙方)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根据个人意愿和行政村意见,已经区民政局批准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丙方发生非正常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和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邓瑜称,何存义“刚开始入院,还有捡垃圾的习惯,经常在外面捡一些垃圾拿回敬老院,我们说过几次后,他就改了”。
  邓瑜的这一说法,得到了何存义家属的证实。易三媛称,“他总坐不住,习惯到处走动,常常吃饭的时候,老母亲找不到他人。”
  家属要求按死亡标准赔偿30万
  “我们索赔的这笔费用只是希望给老人一个交代,这笔钱是作为慰问金,用来支付老母亲生前的生活补贴以及死后的丧葬费。”
  邓瑜称,易三媛在得知何存义走失后便开口索要赔偿款30万元,理由是要按照死亡标准赔付,并且多次找到敬老院与医院。
  “听了他们的要求,我当时非常气愤,人都还没找到,是生是死都还没定论,就先要赔偿。何存义在医院住院那么久,除了他二嫂刘北英(化名)来看过几次,洗过一次床单被套外,他们家的其他家属没一个到过医院。”家属的态度让邓瑜心寒,“我当时就想一定要把何存义找到,还给他们。”
  但在之后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何存义就如同人间蒸发般杳无音信。
  医院方称,据询问与何存义一同离开医院的老人,只知道对方坐车安全抵达了荷尧镇敬老院,而何存义却从此消失了。
  接到医院报案后,峡山口派出所展开调查,调出辖区“天眼”,但由于当天下雨,监控视线昏暗,并没能找到何存义出走路线。
  张玉秋称,他们与火葬场、殡仪馆、路边执勤交警都联系过,只要一有无人认领尸体就会前去查询,但都没能发现。
  “医院为寻找何存义花费了很大力气,在电视台播报何存义走失消息。”医院始终没有放弃过寻找,在湘东区人民医院,张玉秋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她手写的寻找何存义费用清单,金额总计6380元。
  而在这个寻人的过程中,家属一直没有停止向医院进行索赔。
  家属坚持认为,何存义是在治疗期间走失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事后,医院也从来没有登门对家属进行慰问。”
  “我们最早去医院询问,院方说要4个月后才能有消息,过了4个月后,他们又说失踪4年后才能做死亡认定,老母亲都80多岁了,哪还能等4年?”
  家属强调:“我们索赔的这笔费用只是希望给老人一个交代,这笔钱是作为慰问金,用来支付老母亲生前的生活补贴以及死后的丧葬费。”
  医院则认为,何存义是从敬老院入院的,医院只与敬老院谈。在吃了几次闭门羹后,家属的索赔金额也才从最初的30万降到8万,之后又降到3万元。而且由于家属索赔一直未果,随即开始找敬老院。
  老人走失谁之责?
  “何存义生死未卜,此事非医疗纠纷也非医疗事故,家属索要死亡赔偿,不符合条件,也不合理……”
  何家人对于何存义走失一事,一直奔波各方讨要说法,到底谁该为何存义的走失负责?
  张玉秋称,出事后,家属一直关心的是索赔而不是寻人。即便是索赔也是我们跟敬老院之间的行为,医院跟家属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家属执意索赔,医院可以走法律程序。
  汤局长则认为,湘东区人民医院作为接收五保户的定点医院,负责接送患者,而何存义又是在治疗期间走失的,医院对此应负责任。
  邓瑜也强调,考虑到何存义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希望在其有生之年对儿子走失一事有个说法,她作为医院与家属之间的中间人,希望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给其母一定金额的赔偿。
  对此,律师认为,何存义生死未卜,此事非医疗纠纷也非医疗事故,家属索要死亡赔偿,不符合条件,也不合理。即便要索赔死亡赔偿,也需要等宣告当事人已经死亡才行。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王新民分析说,当事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如果双方有约定,医院有监护的责任,那么应该对走失人员尽到赔偿责任。而何存义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监护权不发生转移,因此,很难认定医院对此担责。再者,家属询问谁该承担责任首先应确定此人能否找到。相反,何存义入住敬老院时,敬老院与家属签订了协议,他们之间有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应该履行相关职责。
  经协商三方达成意向
  湘东区人民医院交给东桥镇敬老院3万元作为家属的慰问金
  11月16日,经过多次协调后,何存义家属、东桥镇敬老院、湘东区人民医院在东桥镇司法所龚姓副所长、东桥镇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下,三方达成意向:由湘东区人民医院交给东桥镇敬老院3万元作为家属的慰问金,此后家属不得再次找医院与敬老院的麻烦。
  东桥镇司法所龚姓副所长称,如果2年内未找到何存义,会按照失踪人口算;如果4年内还没找到,就按照死亡人口算,当地也会对其进行销户。如果在此期间找到了何存义并且其还活着,则应恢复。
  邓瑜称,如果能够找到何存义,仍会同意其住在敬老院。
  医院方则表示,即便找回了何存义,这笔慰问金也不会要回。

    相关链接【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