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海城一男子张强(化名)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张强将驾驶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得到相应赔偿。经相关部门认定,张强为工伤。张强要求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在单位认为张强的要求不合理,双方产生矛盾,并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今年1月13日,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人张强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伤。事后,张强把驾驶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2000元,驾驶员赔偿5000元。另外,相关部门认定张强为工伤,由于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给张强交纳工伤保险金,张强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张强所在的单位不服,并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为张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为张强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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