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危险区域内禁止靠近,本是安全常识。可房主却看好了高压线旁一处“宝地”,并在此建造新居,不料致施工人触电受伤。伤者将房主与建筑队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庐江县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庐江县石头镇农民许某竟将新居选在路旁高压线下建造。2011年初,许某请来邻村张某的建筑施工队施工建房,双方约定由张某包工包料。张某聘用本村村民左某担任架子工,约定按日计酬。楼房建至第三层,左某在搭建脚手架时不幸触电坠地受伤,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左某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张某等对左某不管不问。无奈,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许某、张某、电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与张某签订了建房施工协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许某将房屋选址高压线下交由施工人施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由此导致左某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故许某对左某所受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雇佣左某到工地务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左某在受雇活动中受到损害,有权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左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左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左某未按规范要求安全施工,对损害的发生显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令房主许某承担50%的责任,雇主张某承担40%的责任,左某自负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