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去工厂应聘时被大门砸伤,官司持续半年,工厂老板和厂房房东两名被告,却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昨天,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厂房房东承担8成的责任。
厂门突然脱落 老王受伤骨折
老王今年61岁,是大足县人,去年5月,他听人说,歌乐山一家机电设备厂招炊事员,便打算去应聘。那个月的21日,他和设备厂联系好时间,中午12点,乘车来到工厂。进门后,他抬手去关那扇大铁门。
谁知,其中一扇铁门突然从连接处脱落,迎面倒下来,“哎呀!”老王应声倒地,痛得大叫。这一砸,后果严重: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桡神经挫伤,左肩关节脱位,头部和眉弓皮肤裂伤。
老王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产生数万元医疗费,“运气好背啊,工作还没落实,遭砸得这么惨,招谁惹谁了!”对此,老王怄气惨了。
老板和房东成被告 都说自己没有责任
这家工厂的老板姓江,出事前10天,他以租赁的场地为经营场所,登记个体企业。租用的场地是沙区歌乐山镇的一家砖混结构厂房,房东是林某。
老王受伤后,鉴定为七级和九级伤残,无法再工作,残疾赔偿金成了主要的索赔项目。他把老板江某、房东林某告上沙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8.5万元,“关门是正常的动作,总不可能是我关错了噻,总得有人担责啊!”
可是,官司没他想象中那么简单。今年5月、8月先后审了两次。江某称,事发时,他并未和老王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老王受伤是因为没有正确关门,和他无关,如果是铁门本身原因导致伤人,应该是由铁门的所有人、即房东林某承担。
“啷个怪我哟!”房东喊冤说,去年4月,也就是事发前一个月,他和蒋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他将厂房出租给江某时,铁门完好,没有安全隐患,老王是在给江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由使用者江某担责。双方互推责任,都拒绝赔偿,调解未果。
法官现场勘验 铁门结构有缺陷
在审理中,法官来到工厂门口,现场勘验。设备厂厂区的大门是房东修的,大门是一个斜坡,是公用通道,这个大门不是设备厂专用的通道。
法官观察发现,惹祸的大门是老式铁门,四扇双开铁栅栏铁皮封面门,单侧的双扇以插销连接,插销的结构有问题。一般来说,插销端头都有弯钩或弯折片作为限位块固定铁门,但铁门的插销未装限位块,使用一久,埋下安全隐患,铁门有结构缺陷。
法院一审判决 老王也要承担两成责任
综合各方证据,法庭认为,林某作为铁门所有人,对铁门伤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担责;老王是成年人,关闭铁门未多加注意,也是受伤次要原因。工厂老板江某对铁门设置不当没过错。
法庭一审判决,厂房房东承担老王的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80%,即19.8万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外20%损失老王自负。
法官同时做出解释,在林某先赔偿老王损失后,如果他认为,铁门伤人还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