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中学生小文(化名)在上体育课时,头部被一支飞来的标枪掷中,构成十级伤残。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学校及投掷标枪的同校同学小利(化名)共同赔偿小文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小文起诉称,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和小利在学校操场内上体育课,当他正在跑步时,头部突遭小利投掷来的标枪伤害。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文起诉要求小利及学校赔偿9万余元。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将标枪作为篮球运动的标杆,体育设备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老师指示学生取体育器材而不在场监督,亦存在管理疏忽,且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故学校具有过错,应对小文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小文受伤,故小利之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案情,判决学校赔偿小文2万余元,小利之监护人赔偿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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