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下午,从香港回乡探亲的高群开车途经崇仁县工业园区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强行超车的林威发生碰撞,高群当即身亡。7月9日,高群的家属向崇仁县法院起诉称,要求按香港居民标准赔偿损失44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仅适用于大陆地区,遂参照江西省城镇人均收入每年17495元的标准认定高群的死亡赔偿金为349900元,判决由被告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47167元。